公益新知
  □李鏑(映諾社區發展機構總監)
  最近兩日,《廣州市取締非法社會組織工作細則(征求意見稿)》正在公益圈獲得刷屏待遇,大家的討論透露出一絲隱憂,由於細則的表述不夠清晰,令人無所適從。以總則規定為例,非法社會組織的定義是(一)擅自開展社會組織籌備活動的;(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三)被撤銷登記後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關於第二點,我是支持的。我所任職的兩個社會團體在2010年正式成立之前,許多籌備大會與理事的見面會都會在會議文件後加個“籌”字,民政局的工作人員許多年前就已有叮囑。第三點更是舉腳贊同,估計大家都不會同意讓一個被辭退的警察上街執行公務吧?
  讓我和其他一眾公益人費解的是第一點。試想一下,你要發起一個修理電器協會,邀約三個人出來吃飯聊聊如何開始工作,不好意思,你擅自了,非法了。不開展籌備活動你無法知道是否需要合法註冊,但開了會很有可能就無端端變了非法要被取締。是不是很像雞先蛋先的問題?
  廣州在過去4年裡面創造了許多給社會組織管理鬆綁的奇跡,讓人津津樂道的事例包括社會購買、註冊開放和樞紐平臺的建立。第三部門百花齊放,在過去幾年確實與第一第二部門互相配合,把廣州弄得生機蓬勃。然而上述細則的發佈,令人不免擔心,廣場舞大媽擅自跳舞是否非法?社區的媽媽自建互助小組應否取締?“非法”和“取締”的模糊界定讓人惶恐,這樣問題就來了,我又要擔心我們機構在長三角和北京的大量公益慈善活動的合法性問題了。  (原標題:“擅自”組織廣場舞也算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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