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解讀二
   適應形勢發展需要 不斷加大財稅扶持力度
      一、關於稅收政策。
      根據9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精神,9月25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印發《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範圍涵蓋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台這一政策,彰顯了國務院在當前經濟形勢下穩增長、促就業、保民生的決心。
      小型微型企業是發展的生力軍、就業的主渠道、創新的重要源泉。近年來,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如,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由6%和4%統一降至3%;免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印花稅;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徵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徵點統一提高到月銷售額5千至2萬元,實際執行中,各地均從高選擇適用了2萬元的上限;比照起徵點政策,對小型微型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小型微型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擴大至低於6萬元,後又進一步擴大至低於10萬元。
      通過一系列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大降低了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負擔,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政策落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為小型微型企業創造了更為健康的生存發展環境。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當於將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由月銷售額2萬元(年銷售額24萬元)提高到了3萬元(年銷售額36萬元),並將適用範圍從現行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擴展到小型微型企業。從國際上看,這一免稅標準已經不低。根據OECD的報告,在OECD開徵增值稅的33個成員國(只有美國沒有開徵增值稅)中,智利、墨西哥、西班牙和土耳其4國沒有設置起徵點,即只要發生應稅交易都要納稅;其他29個設有起徵點的國家,起徵點標準平均為年銷售額3.95萬美元,摺合人民幣約為24萬元,而低於24萬元標準的成員國有19個之多。
      二、關於資金政策。
      2014年4月,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4]38號),整合後的專項資金用於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科技創新、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加強國際合作等。重點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科技創新。支持和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前沿核心關鍵技術,借助創業投資機制促進中小企業科技創新。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運用階段參股、無償資助等方式引導創投機構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和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前沿核心關鍵技術,借助創業投資機制促進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推動實施國家創新驅動戰略。此外,中央財政還設立了國家戰略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創新,緩解融資難問題。同時,地方政府也相繼設立了多只旨在扶持初創期中小企業發展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二)改善融資環境。發揮財政資金對信用擔保機構等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機構的激勵作用,引導其提升業務能力、規範經營行為、加快擴大中小企業融資服務規模,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三)完善服務體系。運用無償資助、業務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各類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服務機構的建設和運行,增強服務能力、降低服務成本、增加服務種類、提高服務質量,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全方位專業化優質服務。重點支持內容包括科技服務、商貿服務、綜合性服務以及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服務。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戰略,彌補市場失靈,促進公平競爭,激發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促進擴大就業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將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繼續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財政部)  (原標題:適應形勢發展需要 不斷加大財稅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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