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多部門出台《規定》:
  據新華社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國家旅游局、國家宗教局、國家文物局《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暫行規定》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
  《暫行規定》強調:對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涉及的項目立項、規劃建設、消防審批、經營許可、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事項嚴格審核把關,屬於私人會所性質的不予辦理。
  對工作失職、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監督。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暢通監督渠道,認真受理舉報,對違規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本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沒有合法手續或者手續不健全的
  關停
  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象、範圍、形式等違反相關規定的
  轉型或者停業整頓
  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為的
  停業整頓,情節嚴重吊銷資質
  對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已經設立的私人會所依法依規整治,區分情況處置
  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非經營用途的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產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  (原標題: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設立私人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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